邯郸市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住建局及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邯郸市地处太行山东麓,华北冲洪积平原西部的山前冲洪积扇上,地质情况复杂,部分区域分布有膨胀土、黄土状土、软弱土、液化土(粉土、砂土)等特殊土情况;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地表分布着杂填土,局部杂填土厚度较大;邯郸地区地下水区域变化较大,上层滞水分布不均,部分区域存在多层含水层,对抗浮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由于我市地下水位上升,导致个别工程地下车库底板上拱,对梁柱造成结构性破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各县(市、区)住建局及参建单位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压实责任、强化监管,消除抗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二、压实参建单位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就加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依法组织验收,并应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履约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
2.提供场地内及场地周边河流、水系等景观规划,政府关于生态补水、对地下水开采的严格控制等资料;
3.组织(人员或专家)按照《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中5.3节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取值;
4.将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含有建设场地抗浮设防水位评价的勘察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开展;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抗浮设防水位难以确定时,应委托进行专门的抗浮设防水位专项勘察(或咨询),必要时抗浮设防水位专项勘察报告或咨询报告应进行专项评审与论证;
5.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乙级工程或工程需要时,抗浮工程设计方案宜进行专项论证;
6.建设单位宜将抗浮工程设计和主体工程的设计一并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7.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的检测;
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抗浮工程质量;
9.建设单位应将抗浮工程专项勘察报告、抗浮工程设计文件,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就加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抗浮工程施工应参考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地下抗浮工程结构底板形式及组合形式、场地环境条件和抗浮设计文件要求等选择施工工艺,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2.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的使用条件、性能及用途;
3.地下结构施工不得对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的性能造成损害;
4.抗浮构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和相应的检测;
5.抗浮设施在隐蔽前应进行检验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当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基坑具备回填条件时应及时回填。基坑肥槽回填前应清除坑内杂物及被浸泡的土体,回填材料和密实性应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地表水沿肥槽回填土渗入抗浮结构底板以下;
7.对抗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制定防治措施:
(1)地下结构外周边地表应设置混凝土等弱透水材料的封闭带,范围宜扩至基坑肥槽边缘以外不小于1.0m。基坑肥槽回填应采用分层夯实的黏性土、灰土或浇筑预拌流态固化土、素混凝土等弱透水材料;
(2)场地设计有渗水井、排水盲沟及泄水沟时,应设置与渗水井、排水盲沟及泄水沟等形成有组织排水系统的截水沟、排水沟;降水井的布置、回填及留用应由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沟、降水井布置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应考虑使用期的长期应用;
(3)基底设置为透水性较强材料的垫层时,应通过肥槽回填土质量来控制地表水入渗;超挖土方宜采用弱透水材料回填;
(4)给水排水管道的接口、沟、涵等应采取防渗措施。
8.对于需要基坑降水工程,降水停止时间应满足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抗浮要求,不得在地下结构物未覆土之前停止降水;
9.防水材料应满足抗浮及设计文件要求;
10.保证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保证基坑回填土质量,保证各种管线的施工质量,避免造成地表水入渗形成水盆效应。汛期应避免地表水流入基坑,基坑内由于降水造成的积水应及时排出。
(三)压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就加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监理单位应结合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或抗拔桩等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本文件要求,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应审查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或抗拔桩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3.监理单位应对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或抗拔桩等工程的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查;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专项细则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或抗拔桩等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的旁站监理应100%覆盖,平行检验比例不应低于20%,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抗浮锚杆、抗浮桩等锚固构件或抗拔桩等施工完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四)压实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要加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1.勘察单位责任和义务
(1)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应按照《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确定;
(2)根据合同约定,勘察单位应将抗浮工程勘察与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结合开展(也可单独进行),提供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含有建设场地抗浮设防水位评价的合格勘察报告,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及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乙级工程应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察,并出具地下工程抗浮设防水位专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咨询报告;
(3)抗浮工程勘察范围不应小于场地范围或预计地下结构底板埋置深度2倍宽度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涵盖与工程建设关联的水文地质单元;勘探点勘察深度应满足抗拔桩、抗拔锚杆等抗浮计算要求;
(4)抗浮工程勘察应采用针对性的技术手段查明场地水文地质及环境特征,综合场地历史最高水位、区域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实测水位等资料成果,在勘察报告或地下抗浮水位专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中明确施工期和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及抗浮设计所需参数;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应为绝对高程;
(5)抗浮工程勘察报告应经法人签字,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加盖单位公章,对出具的勘察报告负终身质量责任。
2.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1)建筑抗浮工程设计等级应按照《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确定;
(2)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抗浮工程专项设计,并提供抗浮验算计算书;
(3)地下建筑工程设计应满足抗浮稳定标准的要求。抗浮结构和构件的承载力、变形及抗浮设施有效性设计应符合抗浮性能及结构设计要求,抗浮构件及设施的耐久性年限不应低于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4)对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降水停止时间及肥槽回填土回填要求,防水材料应满足抗浮要求;
(5)抗浮工程设计文件应经设计单位法人签字,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加盖单位公章,对出具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3.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和义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建设项目抗浮工程专项勘察报告、抗浮工程设计文件,依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抗浮验算计算书进行审查复核把关。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法人签字、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加盖单位公章,对出具的审查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项目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项目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文件,依法加强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地下抗浮工程监督管理。
1.加强抗浮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监管
(1)监督抗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抗浮工程相关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图机构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关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关业务;
(2)监督抗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督抗浮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文件签字、盖章是否完善;
(4)参与抗浮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参与抗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6)依法对抗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2.加强抗浮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1)监督抗浮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抗浮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对施工单位执行抗浮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监督;
(3)抽查相关责任主体在抗浮工程中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抗浮工程的实体施工质量;
(5)抽查抗浮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6)对抗浮工程专项验收进行监督;
(7)参与抗浮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8)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参与抗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9)依法对抗浮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行政处罚。
3.强化对既有建筑监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各县(市、区)产权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对既有建筑工程组织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抗浮安全性鉴定,不满足抗浮稳定要求时应进行抗浮治理。
(1)工程整体或局部出现上浮位移、隆起变形;
(2)地下结构底板发生隆起变形和开裂;
(3)因使用条件或功能变化削减抗浮力;
(4)遭遇灾害或发生影响抗浮结构、构件及抗浮设施性能事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