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物业公司:
为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现将《邯郸市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其他参建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让房屋所有权人介入工程质量的评判和确认,实现质量控制关口前移,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提升,降低质量问题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参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等工程质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预验房制度是指住宅工程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已完成网签的购房业主按照既定程序、方式和内容开展预验房工作,并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核准逐项整改处理到位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辖区内住宅工程预验房工作监督指导部门。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根据监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工程预验房监督指导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预验房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及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业主预验房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制定预验房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已确定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与业主预验房方案制定。
第六条 业主预验房方案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预验房总户数及预验房业主批次划分;时间安排;建设、监理、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分组情况;预验房查验内容;质量问题维修处理时限;与业主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预案;文字及影像资料搜集、汇总、存档等。业主预验房方案应报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方案组织业主分批次在施工、监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陪同下对业主的房屋进行查验,对户内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记录。督促施工企业负责对提出的质量问题限期进行维修处理,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组织各方确认维修结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预验房工作开展前将《业主预验房告知书》(附件1)及时告知全部业主。
业主预验房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及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品质和进场检验情况、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在实地查验时应如实填写《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附件2),记录发现的问题并签字。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向业主解释,但不影响预验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整理汇总后,填写《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组织责任单位在承诺业主的期限内对记录的质量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业主共同验收,在《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中记录整改验收情况,并留存整改、验收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履行维修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业主预验房工作,对工程质量问题积极进行维修,接受监理单位监督,参与维修结果确认。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质量监理责任;由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参加业主预验房工作,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在施工单位处理质量问题过程中进行旁站监理,参与维修结果确认。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做好业主预验房工作,预验房期间不应收取业主物业费。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属于业主自愿行为,建设单位应通知到位但不得强制业主参与。
第三章 质量问题处理及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预验房过程中弄虚作假、对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未实施业主预验房或对查验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应将未实施预验房的原因和未整改问题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第十七条 住宅工程已实施业主预验房工作的,不免除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参与、指导建设单位预验收活动过程,注重对辖区预验房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阶段汇总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本地住宅工程质量提升。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强化分户验收,在分户验收过程中提前解决预验房活动中常见性、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保障预验房工程提质提速。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业主预验房、业主预验房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及抽查实体房间质量问题作为分户验收监督的重要检查内容。未组织业主预验房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现实际情况与业主预验房资料严重不符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分户验收监督核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对未到场业主通知情况、问题处理后业主签字认可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时,应检查业主预验房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成并经业主认可,未完成的视为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九)条核查条件,核查不予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