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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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
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运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24〕38号)要求,制定《邯郸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邯郸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运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24〕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使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增值收益购买保险”)解决电梯维修使用维修资金效率低,维修不及时问题。以“人防+技防”“保险+服务”等管理方式对电梯进行监管及维修,强化电梯保险服务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及事后补偿功能,改善维保效果、降低故障率、提高维修效率、实现电梯良性运行。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自愿保险”的原则。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电梯属于单元或栋业主共同所有,单元或栋业主享有电梯使用权并承担电梯维保、维修费用的义务。
(三)遵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原则。增值收益购买保险须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表决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不重复投保和收费的原则。已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投保的,除电梯运行费用外物业服务人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电梯维修保险最高赔付额内电梯维修的费用。
三、适用范围
(一)每部电梯所在单元维修资金余额不少于10万元、累计增值收益不少于1万元;累计增值收益不足,但单元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维修资金以外的资金补足保险金额的。
(二)物业服务人规范管理且电梯维保正常的。
(三)符合保险机构对投保电梯设定的基本条件的。
四、保险事项
(一)电梯维保监督。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监督维保机构开展维保工作,确保维保机构保质保量做好电梯维保工作。
(二)电梯修理保障。电梯发生故障需要修理的,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维修,赔付维修费用,保障电梯尽快恢复安全正常运行。
(三)人身安全保障。电梯乘客发生困人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赔付。
五、承保机构
(一)承保保险机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具备向各区域提供便捷服务的能力,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服务,保障服务时效及服务质量。
(二)承保保险机构提供的“电梯综合保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保前查勘服务。为使业主清晰了解电梯使用现状,避免承保后理赔纠纷,承保保险机构应安排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业人员对投保电梯进行查勘,并在查勘结束后根据电梯风险查勘情况就电梯基本情况和电梯隐患内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查勘报告。
2. 保中巡查服务。承保保险机构对已承保电梯建立巡查机制,并安排持证人员对电梯维保、修理进行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予以整改。
3. 出险告知服务。对于电梯因故障需要修理的,承保保险机构做好出险告知服务,同时定期对电梯承保后的修理、维保情况予以公示,以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方便业主监督。
(三)承保保险机构应搭建电梯风险管理平台,鼓励为投保电梯加装电梯物联网监控设备,对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监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提供电梯安全技术支撑。
(四)承保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监督体系(电梯物联网监控系统),监督维保过程,建立电梯专业人员巡查制度,提升电梯日常维保质量。
(五)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拥有完善的理赔服务体系,保证及时高效地处理维修理赔案件,一般修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在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全流程审核,并监督维修单位及时对故障电梯进行修理,保障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重大修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督促修理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重大修理检验检测费用。
(六)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由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参考以上条件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不多于5家保险机构参与开展试点工作。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准备。申请人注册、登录维修资金管理平台,查询维修资金情况、选择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方案、填写《邯郸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方案征询意见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书》),并通过维修资金管理平台上传。
(二)业主表决。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通过后申请人公示电梯综合保险协议7天,并参照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
(三)项目核准。业主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同保险机构签订电梯综合保险协议并上传,属地维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核准。
(四)保费拨付。保险机构上传发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保费。保险费用核算到户从业主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保险机构有权向业主直接收取。
(五)终止保单。在保期间房屋灭失或业主依法决定终止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终止拨付保费并与承保保险机构进行清算。
申请人不熟悉在线上办理业务的,可以到辖区主管部门窗口办理。
七、各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增值收益购买保险”的指导工作。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增值收益购买保险”的核准、监督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推动、普及“增值收益购买保险”,保障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营。
(四)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应主动配合做好或接受业主委托后直接参与“增值收益购买保险”相关工作,并按照《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等义务。
八、附则
(一)增值收益是指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本金衍生的资金。
(二)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相关业主代表均可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
(三)因第三方责任损坏住宅电梯产生纠纷严重影响业主出行的,保险机构先行维修赔付后有权代位追偿。
(四)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邯郸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方案征询意见书